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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华市恒捷物流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华中心支公司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浙0702民初834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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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浙0702民初8348号
  • 案件名称

    金华市恒捷物流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华中心支公司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金华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
  • 当事人

    金华市恒捷物流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华中心支公司
  • 案件缘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浙0702民初8348号 原告:金华市恒捷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金华市金东区岭下镇金岭东路1号。 法定代表人:朴卫涛。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华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城东街道上浮桥社区宾虹东路358号嘉福商务大厦2号楼1楼115-119号三楼。 负责:王新法,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金华市恒捷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华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未在通知规定期限内补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交、免交、减交的申请,不履行诉讼义务,依法应按自动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三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金华市恒捷物流有限公司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韩小飞 二0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代书记员俞华卿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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