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庆双与胡燕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沪0112民初316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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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沪0112民初31613号案件名称
张庆双与胡燕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上海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张庆双;胡燕艳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12民初31613号原告:张庆双,女,1979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闵行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志兵,上海恒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胡燕艳,女,1976年1月2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闵行区。原告张庆双与被告胡燕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6日立案。原告张庆双于2021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张庆双以“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庆双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张庆双负担。审 判 员 房文佳法官助理 董伶俐书 记 员 董伶俐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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