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东京与王高良、安盛天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渭南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582民初70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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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582民初702号案件名称
王东京与王高良、安盛天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渭南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华阴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华阴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30 0:00:00当事人
王高良;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渭南中心支公司;王东京;王晓龙;王贵武;王桂玲;王丽;王桂芳案件缘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华阴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陕0582民初702号 原告:王东京,男,1935年2月8日出生。原告:王晓龙,男,1967年8月18日出生。原告:王贵武,男,1971年9月3日出生。原告:王桂芳,女,1957年8月8日出生。原告:王丽,女,1962年6月5日出生。原告:王桂玲,女,1968年12月11日出生。六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商建龙,陕西省华阴市华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高良,男,1976年7月16日出生。被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渭南中心支公司。负责人:祁鑫。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兴,该公司员工。原告王东京、王晓龙、王贵武、王桂芳、王丽、王桂玲与被告王高良、安盛天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渭南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6日立案后。原告王东京、王晓龙、王贵武、王桂芳、王丽、王桂玲于2021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王高良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东京、王晓龙、王贵武、王桂芳、王丽、王桂玲申请撤回对王高良的起诉,系其在法定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东京、王晓龙、王贵武、王桂芳、王丽、王桂玲撤回对王高良的起诉。 审 判 员 王 悦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候 瑜1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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