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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帅、冉浩南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皖0705民初43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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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皖0705民初4317号
  • 案件名称

    丁帅、冉浩南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铜陵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
  • 当事人

    丁帅;冉浩南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皖0705民初4317号原告:丁帅,男,1997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铜陵市铜官区。被告:冉浩南,男,1993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登封市。原告丁帅诉被告冉浩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21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所提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8元,减半收取44元,由原告丁帅负担。审判员  史源明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邓层层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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