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帅、冉浩南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皖0705民初4317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皖0705民初4317号案件名称
丁帅、冉浩南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铜陵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丁帅;冉浩南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皖0705民初4317号原告:丁帅,男,1997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铜陵市铜官区。被告:冉浩南,男,1993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登封市。原告丁帅诉被告冉浩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21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所提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8元,减半收取44元,由原告丁帅负担。审判员 史源明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邓层层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庄奎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吉0281执1049号 下一篇 郭中庆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吉0281执240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