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大港支行、王艳华银行卡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津0116执713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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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津0116执7130号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大港支行、王艳华银行卡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天津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大港支行;王艳华案件缘由
银行卡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津0116执7130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大港支行,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大港世纪大道90号。负责人:邰金辉,行长。被执行人:王艳华,女,1970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大港支行与王艳华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2020)津0116民初2258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王艳华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大港支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通过邮寄送达形式,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限制消费人员名单及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本院执行中查封被执行人王艳华名下农村宅基地一处,申请执行人申请对该宅基地不处置。另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证券、车辆、房产、工商信息。本案中,申请执行人申请债权23213.12元,执行过程中受偿0元。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0)津0116民初2258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金一审判员 鲁 滕审判员 刘 湃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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