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第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军区乌鲁木齐第一干休所营建办公室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0103执393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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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新0103执3937号案件名称
甘肃省第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军区乌鲁木齐第一干休所营建办公室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当事人
甘肃省第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军区乌鲁木齐第一干休所营建办公室案件缘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0103执3937号申请执行人:甘肃省第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 法定代表人:冯勇慧,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郭光明,新疆国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新疆军区乌鲁木齐第一干休所营建办公室,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 负责人:张仕伦,该办公室主任。 申请执行人甘肃省第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新疆军区乌鲁木齐第一干休所营建办公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新0103民初748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依法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新疆军区乌鲁木齐第一干休所营建办公室的存款、收入21063.92元或者查封、扣押、变卖、拍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二、被执行人新疆军区乌鲁木齐第一干休所营建办公室负担本案执行费216元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按实际付款时间计算)。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邓杰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王燕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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