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于瑞军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桂0603执850号之一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桂0603执850号之一
  • 案件名称

    于瑞军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防城港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
  • 当事人

    于瑞军
  • 案件缘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桂0603执850号之一被执行人:于瑞军,男,1990年2月21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为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暂住上海普陀区。被执行人于瑞军的罚金一案,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10月29日作出的(2019)桂0603刑初263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确定:被执行人于瑞军应交罚金25万元。本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本院执行局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5月8日依法立案受理。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状况,被执行人未到庭接受询问,未报告财产情况,未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银行存款、车辆、证券、股权,通过到相关部门查询土地、房产、公积金、金融理财、保险等,对被执行人于瑞军名下银行存款账户进行额度冻结,查询到被执行人于瑞军名下有银行存款198.65元,本院已依法扣划;另查明被执行人无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三、通过对被执行人居住地村委会进行调查和了解,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四、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五、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共执行到位200198.65元,尚余罚金49801.35元未能实现。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若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沈 洁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法官助理  梁恒镇书 记 员  李健榕 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