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加会、刘涛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724民初2052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陕0724民初2052号案件名称
吴加会、刘涛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西乡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乡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吴加会;刘涛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西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陕0724民初2052号原告:吴加会,女,1982年7月1日出生,住西乡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兰华理,西乡县茶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诉讼代理人:兰翔,西乡县茶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涛,男,1987年6月12日,住西乡县。原告吴加会与被告刘涛民间借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原告吴加会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吴加会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樊兵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陈思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李世军、毛华亮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2021)浙1022执1429号之一 下一篇 于瑞军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桂0603执850号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