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世军、毛华亮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2021)浙1022执1429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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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浙1022执1429号之一案件名称
李世军、毛华亮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三门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三门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李世军;毛华亮案件缘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民事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浙1022执142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李世军,男,1972年1月20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住所地浙江省三门县。 被执行人:毛华亮,男,1974年9月20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住所地浙江省三门县。 申请执行人李世军与被执行人毛华亮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一案,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浙1022民特312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在裁定书确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6月16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等。责令被执行人毛华亮在通知书送达之日起支付给申请执行人李世军借款本金117000元及利息,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负担案件申请执行费1655元。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也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21年6月17日,以总对总、点对点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公安、民政、房产、银行、公积金、工商、保险等信息。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有集体土地性质房产坐落于三门县XX镇,本院已查封暂无法处置。未发现其他可执行财产。2021年7月1日,到被执行人住所地调查被执行人的下落及财产信息,未发现可执行财产。2021年7月5日,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已短信告知申请执行人。2021年7月6日,因拒不申报财产对被执行人作出拘留决定。同日,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出境通报备案措施。2021年9月13日,以总对总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未发现新的财产线索。同日,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相关情况,并向其了解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2021年9月17日,经传唤,被执行人未按时报到。经查,被执行人外出下落不明,名下集体土地性质房产已查封暂无法处置,未发现其他可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暂缓对本案的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 行 员 胡伟华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俞尧东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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