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株洲城东支行、湖南株洲姚氏蜂业有限责任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202民初2781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湘0202民初2781号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株洲城东支行、湖南株洲姚氏蜂业有限责任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株洲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株洲城东支行;湖南株洲姚氏蜂业有限责任公司;姚琼;庹进元;株洲高科火炬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九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202民初2781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株洲城东支行,住所地:株洲市新华西路105号。负责人:黄伟强,系该行行长。被告:湖南株洲姚氏蜂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株洲市天元区黄山路203号。法定代表人:姚琼,系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被告:姚琼,女,汉族,1963年9月12日出生,住株洲市天元区。被告:庹进元,男,汉族,1953年1月2日出生,住株洲市天元区。被告:株洲高科火炬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株洲大道898号高科总部壹号A座12层1201。法定代表人:鲁俊,该公司执行董事。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株洲城东支行与被告湖南株洲姚氏蜂业有限责任公司、姚琼、庹进元、株洲高科火炬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金融借款额头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5日立案,使用简易程序审理。2021年8月25日本院向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株洲城东支行送达诉讼费交纳通知书,限于收到该通知之日起七日内预缴诉讼费,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株洲城东支行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交纳,应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株洲城东支行撤诉处理。审判员 吴珉庆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沈国祥附相关法律条文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的种类和交纳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处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范围裁定适用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更多数据:www.nlaw.org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程露菲、张伟刑事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303执1533号 下一篇 李世军、毛华亮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2021)浙1022执1429号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