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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景峰、王岐平等追偿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黑1086执689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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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黑1086执689号之二
  • 案件名称

    姜景峰、王岐平等追偿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黑龙江省东宁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东宁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
  • 当事人

    姜景峰;王岐平;法洪香
  • 案件缘由

    追偿权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黑龙江省东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黑1086执689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姜景峰,男,1978年3月28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东宁市。被执行人:王岐平,男,1957年9月10日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东宁市。被执行人:法洪香,女,1960年12月18日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东宁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姜景峰与被执行人王岐平、法洪香追偿权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王岐平、法洪香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经查,被执行人王岐平、法洪香有银行存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王岐平、法洪香银行存款500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员 王传发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法官助理 滕洪喜书 记 员 迟鹏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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