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东方银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宋杨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104民初13063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辽0104民初13063号案件名称
深圳市东方银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宋杨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沈阳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深圳市东方银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宋杨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104民初13063号原告:深圳市东方银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大东区大北关街2号广乐大厦1206室。负责人:汤志强,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谭启杨,系原告员工。被告:宋杨,住址:沈阳市大东区。原告深圳市东方银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诉被告宋杨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陈陕霞独任审判。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1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陈陕霞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佳妮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张梅林、沈英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苏0722执1517号 下一篇 鞍山市体育运动学校劳动争议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辽0302执恢57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