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晓凯与吉林建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0112民初168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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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吉0112民初1686号案件名称
肖晓凯与吉林建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长春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肖晓凯;吉林建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吉0112民初1686号原告:肖晓凯,男,1966年7月5日出生,汉族,齐家镇人民政府科员,住长春市双阳区。 被告:吉林建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现办公地点东双阳大街189号上东国际1号楼门市 法定代表人:李栋梁,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宏亮,吉林朗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畅,吉林朗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肖晓凯与被告吉林建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5日立案,原告肖晓凯于2021年9月8日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肖晓凯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167元,由原告肖晓凯负担。 审判员 童海峰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朴金楠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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