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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顺西秀支行、张学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黔0402民初757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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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黔0402民初7575号
  •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顺西秀支行、张学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安顺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
  •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顺西秀支行;张学瑞
  • 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黔0402民初7575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顺西秀支行,营业场所: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南华路3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400915670176E。负责人:王俊,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峻,男,1968年4月20日,汉族,系原告客户经理,代理权限:一般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金家顺,男,1967年9月11日生,汉族,系原告客户经理,代理权限:一般授权。被告:张学瑞,男,1964年1月27日生,汉族,住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顺西秀支行诉被告张学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8月27日立案。本院于2021年8月27日依法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顺西秀支行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顺西秀支行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审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有合理依据减、缓、免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顺西秀支行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员 丁雅洁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法官助理 刘玉莹书 记 员 何梦丹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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