诸葛帆与安鑫财富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陈勇其他所有权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2021)沪0109执282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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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沪0109执2826号案件名称
诸葛帆与安鑫财富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陈勇其他所有权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上海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诸葛帆;安鑫财富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陈勇案件缘由
所有权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沪0109执2826号申请执行人:诸葛帆,女,1973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被执行人:陈勇,男,1982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盐城市。被执行人:安鑫财富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定代表人:陈勇,执行董事。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诸葛帆与被执行人陈勇、安鑫财富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其他所有权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陈勇、安鑫财富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和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陈勇、安鑫财富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限期履行本院于2020年8月25日作出的(2020)沪0109民初214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共同支付诸葛帆借款本金300万元及该款自2017年11月5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年利率12%计算的利息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执行中被执行人至今未主动履行,也未予报告,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已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现本院依法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在被执行人义务履行完毕前,申请执行人应当积极查找和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本院也将定期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在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后,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陈勇、安鑫财富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辉审判员 周浩审判员 陶勇书记员 徐悦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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