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百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敏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皖0210民初394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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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皖0210民初3947号案件名称
芜湖百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敏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芜湖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芜湖百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敏敏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皖0210民初3947号原告:芜湖百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芜湖县湾沚镇湾新路百悦公园城邦,组织机构代码913402216742475364。法定代表人:夏阳,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江芳,公司主管。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凌云,公司主管。被告:承敏敏,女,汉族,1987年10月29日,安徽省芜湖市人,住安徽省芜湖市芜湖县。原告芜湖百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承敏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芜湖百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由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芜湖百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芜湖百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卢 勇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法官助理 朱 晨书 记 员 昌文萍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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