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涛、李石林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冀0637民初103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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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冀0637民初1038号案件名称
张涛、李石林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审理法院
博野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博野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张涛;李石林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博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冀0637民初1038号原告:张涛,男,1985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博野县。被告:李石林,男,1992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博野县。原告张涛与被告李石林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石林经本院合法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张涛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工资款18000元,并自2021年3月1日起至2021年7月1日止按月息1.5分给付利息1080元,2021年7月1日至实际给付之日的利息也按月息1.5分计算。2、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2020年7月份,被告雇佣我和其他几个人从室外保温,工程结束后,经核算,被告欠我和其他几个人工资共18000元,被告给我打欠条一张,言明2021年3月1日前还清,然时至今日,被告分文不付。为实现权益,特向贵院起诉,请依法审理。李石林未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张涛就其诉讼请求提交被告李石林拿着欠条和身份证的照片一张、欠条一份,欠条内容:“欠条欠款人李石林(身份证号1306371992××××××××)尚欠张涛(身份证号1306371985××××××××)工程款人民币18000元整(大写:壹万捌仟元),本人承诺于2021年3月1日前还清,如到期未还清,本息按月利率1.5分计算违约金。债权人张涛为实现债权而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等)由欠款人李石林承担。欠款人:李石林2021年2月11日”。本院认为,被告李石林欠原告张涛款18000元的事实,有被告李石林签字的欠条,照片为证,本院予以认定。原告张涛主张的违约金,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李石林未参加庭审,视为放弃答辩、质证的权利。综上所述,被告李石林给付原告张涛18000元及违约金1080元,自2021年7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违约金按照月利率1.5%计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九条、第五百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石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张涛18000元及自2021年3月1日起至2021年7月1日止的违约金1080元,自2021年7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违约金按照月利率1.5%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8.0元,减半收取计139.0元,由被告李石林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江素平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于 圆注:李石林请于本判决书生效后次日起七日内,根据本判决书的裁判内容交纳案件受理费139.0元。逾期拒不交纳诉讼费的,人民法院将依法强制执行。特此通知交费方式提示:1、手机短信交费链接;2、到中国工商银行博野支行,账户:博野县人民法院案件执行款,账号:04×××14;3、到本院交纳诉讼费。足额交纳诉讼费用后,同时将交费凭证告知案件承办人。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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