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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临海湖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斌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浙1082民初599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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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浙1082民初5998号
  • 案件名称

    浙江临海湖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斌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 审理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临海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
  • 当事人

    浙江临海湖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斌;潘利敏;徐建爽
  • 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浙1082民初5998号 原告:浙江临海湖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海市东方大道2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00566968221T。 法定代表人:沈卫忠,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岳琳,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洁,女,该公司员工。 被告:徐斌,男,1983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临海市。。 被告:潘利敏,女,1985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临海市。。 被告:徐建爽,男,1983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临海市。。 原告浙江临海湖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商银行)与被告徐斌、潘利敏、徐建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湖商银行于2021年8月2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请:1.判令徐斌立即归还湖商银行借款本金245000元,并支付利息(截至2021年7月5日的利息为3154.11元,2021年7月6日起的利息按借款合同约定及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计算至履行完毕之日止);2.判令潘利敏、徐建爽对第一项诉讼请求负连带偿还责任。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9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湖商银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岳琳、潘洁到庭参加诉讼,徐斌、潘利敏、徐建爽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理认定,2021年4月29日,徐斌因归还贷款需要,向湖商银行申请贷款245000元。2021年4月30日,徐斌、潘利敏、徐建爽与湖商银行签订《个人保证借款合同》。合同约定,徐斌向湖商银行借款245000元,借款期限自2021年4月29日起至2022年4月10日止,借款年利率为10.2%;还款方式为按月付息,逾期付息视为违约,本金至借款期限届满时一次性归还,利随本清。借款人未按期归还借款本金,从逾期之日起按约定利率加收50%的罚息利率计收罚息,未按期偿付借款利息和罚息,按罚息利率计收复利;未按期支付利息的,湖商银行有权宣布已发放贷款提前到期,要求借款人立即偿还全部贷款及相应利息。潘利敏、徐建爽自愿对徐斌在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自借款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保证担保范围为贷款本金、利息(包括罚息、复利等)、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及实现债权的费用。2021年4月30日,湖商银行向徐斌发放借款245000元。现借款人逾期未支付利息,潘利敏、徐建爽也未承担连带偿还责任。湖商银行宣布贷款提前到期,要求徐斌偿还借款本金245000元及相应利息,潘利敏、徐建爽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2021年8月30日,被告支付了利息2500元。截至2021年9月8日,徐斌尚欠借款本金245000元、利息5020.35元。庭审过程中,湖商银行变更第一项诉讼请求为:判令徐斌立即归还湖商银行借款本金245000元,并支付利息(截至2021年9月8日的利息为5020.35元,2021年9月9日起的利息按借款合同约定及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计算至履行完毕之日止)。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六百七十四条、第六百七十五条、第六百七十六条、第六百八十八条、第六百九十一条、第七百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徐斌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六十日内归还浙江临海湖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45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算至2021年9月8日为5020.35元,之后的利息按合同约定计算至履行完毕之日止); 二、潘利敏、徐建爽对上述第一项判决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潘利敏、徐建爽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徐斌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22元,减半收取计2511元,由徐斌、潘利敏、徐建爽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阮志强 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 法官助理潘柳颖 代书记员王佳楠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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