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宁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赵树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1126执127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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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1126执1279号案件名称
湖南宁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赵树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宁远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宁远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湖南宁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赵树清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宁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1126执1279号申请执行人:湖南宁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宁远县东溪街道泠江东路66号(以下简称宁远农商行)。法定代表人:尹青春,该行董事长。被执行人:赵树清,男,1959年10月9日出生。申请执行人湖南宁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赵树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双方达成和解协议,需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宁远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湘1126民初3467号民事调解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欧 明 辉审 判 员 肖 广 文审 判 员 朱 革 新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欧晶鹏正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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