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珊珊、五八到家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104民初1267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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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104民初12679号案件名称
马珊珊、五八到家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长沙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马珊珊;五八到家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九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104民初12679号原告:马珊珊,女,1988年9月22日出生,蒙古族,住辽宁省瓦房店市。被告:五八到家有限公司,住长沙高新开发区尖山路39号长沙中电软件园17栋201房。法定代表人:曹继忠,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晓燕,女,该公司员工。原告马珊珊诉被告五八到家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1日立案。2021年8月31日原告马珊珊以电子合同已经拿到并转至大连市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人民法院另行起诉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珊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珊珊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马珊珊负担。审 判 员 李亦雯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法官助理 杨 婧书 记 员 胡 斯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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