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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稻普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朱国富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皖0210民初373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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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皖0210民初3732号
  • 案件名称

    浙江稻普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朱国富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芜湖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
  • 当事人

    浙江稻普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朱国富
  • 案件缘由

    追偿权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皖0210民初3732号原告:浙江稻普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五星路185号泛海国际中心6幢1单元1101-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05777004668。法定代表人:何柏欢,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龙,男,系该公司员工。被告:朱国富,男,1987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原告浙江稻普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朱国富追偿权纠纷一案,因原、被告双方已自行协商达成和解,原告浙江稻普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了撤诉申请书,请求撤回对被告朱国富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由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是其对自己的诉讼权利依法进行处分的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稻普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撤诉。本案受理费25元(已由原告浙江稻普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预缴),由原告浙江稻普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徐旭征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胡丽琴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皖0210民初3732号原告:浙江稻普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五星路185号泛海国际中心6幢1单元1101-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05777004668。法定代表人:何柏欢,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龙,男,系该公司员工。被告:朱国富,男,1987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原告浙江稻普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朱国富追偿权纠纷一案,因原、被告双方已自行协商达成和解,原告浙江稻普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了撤诉申请书,请求撤回对被告朱国富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由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是其对自己的诉讼权利依法进行处分的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稻普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撤诉。本案受理费25元(已由原告浙江稻普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预缴),由原告浙江稻普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徐旭征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胡丽琴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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