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祝海岛、林特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鲁0591执98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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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鲁0591执989号
  • 案件名称

    祝海岛、林特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
  • 当事人

    祝海岛;林特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鲁0591执989号申请执行人:祝海岛,男,汉族。被执行人:林特,男,汉族。申请执行人祝海岛与被执行人林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生效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林特履行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20)鲁0591民初338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支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20万元及利息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实际履行。本院于2021年6月9日立案后,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文书,并通过全国法院执行网络查控平台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证券、保险、工商登记、互联网银行、婚姻、不动产及车辆登记等情况进行了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林特名下有大额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存款、证券、保险、不动产及车辆信息。2021年6月15日,双方达成分期还款协议,被执行人林特在偿还3万元后不再继续履行。申请执行人申请对剩余款项继续执行。本院再次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证券、保险、工商登记、互联网银行、婚姻、不动产及车辆登记等情况进行了查询,仍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到东营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分中心对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登记信息进行了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林特名下有不动产信息。申请执行人不要求进行现场调查。本院已对被执行人林特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通过谈话方式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了上述查控、处分等执行情况及信息,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不申请悬赏执行,本院同时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后果,其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目前未发现被执行人林特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祝海岛亦提供不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贯英审 判 员 吴胜林审 判 员 张庆莹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法官助理 张雨晨书 记 员 史志豪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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