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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融消费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叶秋兰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皖0103执786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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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皖0103执7861号
  • 案件名称

    华融消费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叶秋兰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 审理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合肥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
  • 当事人

    华融消费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叶秋兰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二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21)皖0103执7861号叶秋兰:你与申请执行人华融消费金融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皖0103民初524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9月1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2条的规定,责令你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立即履行下列义务:(1)偿还申请执行人华融消费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24137.46元、利息20254.77元、罚息13213.66元(利息和罚息暂计算至2020年8月19日,之后以尚欠本金为基数,合计按照年利率15.4%的标准计算至款清之日止);(2)支付申请执行人华融消费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律师代理费1160元;(3)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4)负担案件受理费1771元、执行费2308元。开户银行:徽商银行合肥寿春路支行户名: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账号:22×××03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联系人:刘洋(执行局)电话:0551-653××××8地址:合肥市北二环路与潘集路交口西南角邮编:230000风险提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二)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三)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四)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五)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六)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21)皖0103执7861号叶秋兰:你与申请执行人华融消费金融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皖0103民初524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9月1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2条的规定,责令你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立即履行下列义务:(1)偿还申请执行人华融消费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24137.46元、利息20254.77元、罚息13213.66元(利息和罚息暂计算至2020年8月19日,之后以尚欠本金为基数,合计按照年利率15.4%的标准计算至款清之日止);(2)支付申请执行人华融消费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律师代理费1160元;(3)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4)负担案件受理费1771元、执行费2308元。开户银行:徽商银行合肥寿春路支行户名: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账号:22×××03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联系人:刘洋(执行局)电话:0551-653××××8地址:合肥市北二环路与潘集路交口西南角邮编:230000风险提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二)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三)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四)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五)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六)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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