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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武财、谢厚尊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苏0211执1559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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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苏0211执1559号之一
  • 案件名称

    郑武财、谢厚尊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
  • 当事人

    郑武财;谢厚尊;占岳强
  • 案件缘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苏0211执1559号之一被执行人:郑武财,男,汉族,1993年10月15日出生,户籍地广东省惠来县。被执行人:谢厚尊,曾用名谢五弟,男,汉族,1985年3月5日出生,户籍地广西壮族自治区灵山县。被执行人:占岳强,男,汉族,1991年9月28日出生,户籍地湖南省常宁市。郑武财、谢厚尊、占岳强罚金一案,本院已生效的(2021)苏0211刑初68号刑事判决书确认:1、郑武财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2、谢厚尊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3、占岳强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因郑武财、谢厚尊、占岳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本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本案于2021年5月12日立案执行。立案执行后,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申报财产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予履行。执行过程中,本院向相关金融机构查询,查得被执行人在中国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等开户,本院于2021年5月14日冻结上述账户,冻结期限为冻结生效之日起1年,但未发现其中存在可供执行的大额存款。本院向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未查得被执行人名下登记可供执行的不动产;向车辆管理部门查询,未查得被执行人名下登记可供执行的车辆;向公积金管理部门查询,未查得被执行人持有可供执行的公积金;向保险公司查询,未查得被执行人名下登记可供执行的保险;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查询,未查得被执行人持有可供执行的股权;向相关证券部门查询,未查得被执行人持有可供执行的证券。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向其发出限制消费令,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综上,本案未执行到位任何款项。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过程中的法律文书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生效的刑事判决书具有国家强制力,罪犯必须履行,拒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依职权强制执行,但执行结果取决于被执行人实际是否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中,本院穷尽各种调查措施,无论是网络查询还是实际调查,均未能查获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以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苏0211刑初68号刑事判决书罚金部分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恢复执行。审 判 长  周 飞人民陪审员  杨桂丽人民陪审员  唐仪枫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法官 助理  朱振华书 记 员  阚嘉炜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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