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株洲支行、谭清波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211执2174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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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211执2174号之一案件名称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株洲支行、谭清波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株洲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9 0:00:00当事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株洲支行;谭清波;马桂芳;吴杰;谭梦觉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211执217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株洲支行,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长江北路113号耀华大厦1楼和B座14楼1404、1405房。负责人陈健,该行行长。被执行人:谭清波,男,1967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被执行人:马桂芳,女,1968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被执行人:吴杰,男,1983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被执行人:谭梦觉,男,1993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株洲支行与被执行人谭清波、马桂芳、吴杰、谭梦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株洲支行于2021年9月28日向本院书面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湘0211执217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 轶 强审 判 员 刘 祥 宇审 判 员 刘 昀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法官助理 实习唐鑫璐书 记 员 杨 清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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