狄传顺、刘翠云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苏0312民初759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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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苏0312民初7593号案件名称
狄传顺、刘翠云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徐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狄传顺;刘翠云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312民初7593号原告:狄传顺,男,1965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徐州市铜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俭,徐州市铜山区茅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翠云,女,1970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徐州市铜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狄传顺诉被告刘翠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狄传顺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狄传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狄传顺负担。审 判 员 孙金龙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法官助理 李 露书 记 员 孙锦涛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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