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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星晶、朱自胜加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浙1003民初438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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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浙1003民初4386号
  • 案件名称

    赵星晶、朱自胜加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 审理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台州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
  • 当事人

    赵星晶;朱自胜
  • 案件缘由

    加工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浙1003民初4386号 原告:赵星晶,男,1987年9月22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安龙县,现住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 被告:朱自胜,男,1978年8月12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现住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 原告赵星晶为与被告朱自胜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于2021年9月1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已变更):被告朱自胜支付给原告赵星晶加工款26892元。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9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赵星晶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朱自胜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本院经审理认定:2020年间,原告赵星晶按照被告朱自胜的工作要求进行电焊加工。原、被告双方通过微信结算,被告尚欠原告加工款2000元。另被告朱自胜亦欠案外人马元安电焊加工款,2021年3月11日,马元安通过微信与被告朱自胜进行结算,被告尚欠马元安加工款24892元,朱自胜以无钱为由未支付该欠款。2021年8月30日,马元安与原告赵星晶签订债权转让协议一份,约定马元安对被告朱自胜享有的24892元债权转让给原告赵星晶,并电话通知了被告朱自胜。上述款项共计26892元被告朱自胜至今未支付。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条、第五百七十九条、第七百八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朱自胜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赵星晶加工款26892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72元,减半收取236元,由被告朱自胜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或代表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周才华 二○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陈柳伊 代书记员张冰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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