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贺彬与李惠明、黄海霞等申请保全案件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2021)湘0724执保223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724执保223号
  • 案件名称

    贺彬与李惠明、黄海霞等申请保全案件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临澧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临澧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
  • 当事人

    贺彬;李惠明;黄海霞;叶祥胜;李秋荣
  • 案件缘由

    申请保全案件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临澧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724执保223号申请人:贺彬,男,1987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临澧县。被申请人:李惠明,男,1978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临澧县。被申请人:黄海霞,女,1978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临澧县。被申请人:叶祥胜,男,1978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临澧县。被申请人:李秋荣,女,1979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临澧县。申请人贺彬与被申请人李惠明、黄海霞、叶祥胜、李秋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3日作出的(2021)湘0724民初1764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贺彬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李惠明、黄海霞、叶祥胜、李秋荣的银行存款640000元或查封、扣押对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现根据案件执行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一百六十四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李惠明、黄海霞、叶祥胜、李秋荣的银行存款640000元,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刘 伟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吴棋辰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