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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相与李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104民初1619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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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104民初16197号
  • 案件名称

    向相与李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长沙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
  • 当事人

    向相;李某
  • 案件缘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104民初16197号原告:向相,女,1998年6月3日出生,住湖南省永顺县。被告:李某,男,2004年11月9日出生,住湖南省长沙县。法定监护人:王某,女,1975年5月16日出生,住湖南省长沙县,系李某母亲。原告向相诉被告李某非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4日立案受理。原告向相于2021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李某的起诉。本院审查认为,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是对自己的诉讼权利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向相撤回对被告李某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因撤诉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向相负担。审 判 员 姚俊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法官助理 孙颖书 记 员 秦丽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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