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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海梅、孟海涛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陕0881执恢166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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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881执恢1660号
  • 案件名称

    孟海梅、孟海涛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
  • 审理法院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陕西省神木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
  • 当事人

    孟海梅;孟海涛;高娟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陕0881执恢1660号孟海梅、孟海涛、高娟:申请执行人孟海梅与被执行人孟海涛、高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神木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陕0821民初530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孟海涛、高娟逾期未履行(2017)陕0821民初5301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孟海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偿还申请人借款本金72.5万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5530元、案件执行费9700元。本院于2021年9月7日立案恢复执行。本案在执行中,依法对(2017)陕0881执2742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现被执行人孟海涛、高娟已向申请人孟海梅偿还完毕本案借款,申请人自愿放弃其他利息请求。故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执行人已全部执行完毕,并且申请执行费9700元已缴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一项之规定,被执行人孟海涛、高娟已履行完毕本案的执行内容,现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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