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裔、宋志伟民间借贷纠纷民事再审民事裁定书(2021)津02民再5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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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津02民再54号案件名称
商裔、宋志伟民间借贷纠纷民事再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天津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审判监督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商裔;宋志伟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津02民再54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商裔,女,1990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西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英,商裔之母,住天津市河西区。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宋志伟,男,1989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红桥区,现在押。再审申请人商裔因与被申请人宋志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2016)津0103民初100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21年6月17日作出(2021)津02民申83号民事裁定提审本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了本案。再审申请人商裔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英到庭参加诉讼,被申请人宋志伟经本院传唤未出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商裔申请再审称,请求撤销一审判决,理由是本案是虚假诉讼。宋志伟向本院提交书面意见称,其与商裔确实存在民间借贷关系,但具体借款是由案外人纪茗娟、王智成与商裔商议。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三项、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2016)津0103民初10076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赵立新审 判 员 王广利审 判 员 王业香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法官助理 张春颖书 记 员 李佳琳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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