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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玲、王经武等行纪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苏0707民初657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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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苏0707民初6576号
  • 案件名称

    张玲、王经武等行纪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
  • 当事人

    张玲;王经武;连云港儒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赣榆区分公司;来安兴茂置业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行纪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707民初6576号原告:张玲,女,汉族,住连云港市赣榆区。被告:王经武,男,汉族,住连云港市赣榆区青口镇时代东路恒安华府北门东侧118铺儒房地产。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曰磊,江苏同科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连云港儒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赣榆区分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赣榆区青口镇苏北水产市场D幢D单元724室。负责人:王秋。第三人:来安兴茂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来安县汊河镇相官兴茂国际旅游度假区。法定代表人:杨茂新。原告张玲与被告王经武、第三人连云港儒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赣榆分公司、来安兴茂置业有限公司中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玲与被告王经武、第三人连云港儒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赣榆分公司、来安兴茂置业有限公司中介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张玲申请撤回对被告及第三人的起诉,系其对自身民事权利及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玲撤回对被告王经武及第三人连云港儒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赣榆区分公司、来安兴茂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6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杨健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征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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