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连福故意杀人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2021)辽01刑更193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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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1刑更1932号案件名称
赵连福故意杀人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审理程序
刑罚与执行变更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赵连福案件缘由
故意杀人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1刑更1932号罪犯赵连福,男,1966年4月16日出生,汉族,出生地辽宁省兴城市,初中文化,现在辽宁省沈阳。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9月28日作出了(2005)营刑一初字第4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赵连福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因罪犯确有悔改表现,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6月27日对其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执行机关辽宁省沈阳第二监狱于2021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辽宁省沈阳第二监狱认为,罪犯赵连福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向本院提出减有期徒刑七个月的建议。经审理查明,考核期截至2020年12月31日,罪犯赵连福获得表扬奖励5次。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建议书、减刑审核表、奖励审批表等材料在卷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赵连福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犯减刑的建议合法,结合该犯在服刑期间的综合表现,减刑适当从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赵连福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执行自2008年6月27日起至2026年12月26日。本裁定宣告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柳 震审 判 员 孙洪成审 判 员 秦艳芳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法官助理 权红霞书 记 员 孟楠楠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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