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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淑静、途客易达(天津)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津0104民初984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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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津0104民初9847号
  • 案件名称

    潘淑静、途客易达(天津)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天津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
  • 当事人

    潘淑静;途客易达(天津)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津0104民初9847号原告:潘淑静,女,1981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西青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冯玉斌(原告丈夫),男,1976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西青区。被告:途客易达(天津)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南开三马路37号五层512室。法定代表人:邢坦,经理。原告潘淑静与被告途客易达(天津)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1日立案。2021年9月3日,原告潘淑静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潘淑静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潘淑静负担。审判员 程 明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周晗阳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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