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富文、李志华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鲁1427执810号之六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鲁1427执810号之六案件名称
张富文、李志华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夏津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夏津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当事人
张富文;李志华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东省夏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鲁1427执810号之六申请执行人:张富文,男,汉族,1942年9月24日生,住山东省夏津县。被执行人:李志华,男,汉族,1976年04月29日生,住河北省南宫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夏津县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李志华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李志华在中国工商银行1610××××7851账户内存款人民币417.27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王政伟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 鑫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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