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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富文、李志华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鲁1427执810号之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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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鲁1427执810号之六
  • 案件名称

    张富文、李志华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夏津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夏津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
  • 当事人

    张富文;李志华
  • 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东省夏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鲁1427执810号之六申请执行人:张富文,男,汉族,1942年9月24日生,住山东省夏津县。被执行人:李志华,男,汉族,1976年04月29日生,住河北省南宫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夏津县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李志华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李志华在中国工商银行1610××××7851账户内存款人民币417.27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王政伟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 鑫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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