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锦衡典当有限公司财产保全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2324执保112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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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新2324执保1126号案件名称
新疆锦衡典当有限公司财产保全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玛纳斯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玛纳斯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新疆锦衡典当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财产保全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玛纳斯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2324执保1126号申请保全人:新疆锦衡典当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玛纳斯县。 法定代表人:杨斌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贤良,新疆新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保全人:刘长义,男,1975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玛纳斯县。 被保全人:安海芬,女,1976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玛纳斯县。 被保全人:杨赞军,男,1972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玛纳斯县。 被保全人:李艳花,女,1981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玛纳斯县。 被保全人:庞春同,男,1972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玛纳斯县。 被保全人:陆晓梅,女,1970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玛纳斯县。 被保全人:安海军,男,1979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玛纳斯县。 被保全人:马红美,女,1987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玛纳斯县。 申请保全人新疆锦衡典当有限公司与被保全人刘长义、安海芬、杨赞军、李艳花、庞春同、陆晓梅、安海军、马红美财产保全一案,依据本院作出的作出的(2021)新2324财保555号民事裁定书,冻结了被保全人名下银行存款账户及网络账户(微信、支付宝)内资金176,000元。因申请保全人新疆锦衡典当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作出的(2021)新2324执保555号之一执行裁定书已生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2021)新2324执保1045号案件对被保全人刘长义、安海芬、杨赞军、李艳花、庞春同、陆晓梅、安海军、马红美名下银行存款账户及网络账户(微信、支付宝)内资金的冻结。 二、解除(2021)新2324执保1045号案件对被保全人刘长义名下位于玛纳斯县不动产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仲玉新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杨金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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