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江鸿鑫源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德江县茂志花椒种植专业合作社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黔0626执8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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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黔0626执815号案件名称
德江鸿鑫源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德江县茂志花椒种植专业合作社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贵州省德江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贵州省德江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德江鸿鑫源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德江县茂志花椒种植专业合作社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德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黔0626执815号申请执行人:德江鸿鑫源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德江县青龙街道城南玉龙湖小区。法定代表人:刘泽秀。委托代理人:袁美恒,汉族,公职职工,住重庆市江津区。。被执行人:德江县茂志花椒种植专业合作社,住所地德江县堰塘乡水平社区。法定代表人:田茂志。本院在执行德江鸿鑫源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与德江县茂志花椒种植专业合作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根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黔0626民初1117号民事判决书。德江县茂志花椒种植专业合作社未履行民事判决书确定的给付义务,德江鸿鑫源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26日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德江鸿鑫源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以追加田茂志为共同的被执行人于2021年9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裁定如下:终结(2021)黔0626执815号案件的执行。如被执行人未按裁判文书履行,申请执行人有权在撤销之日起两年之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刘 三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覃永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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