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保安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物业分公司、黄卫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青0103民初429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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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青0103民初4298号案件名称
西宁保安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物业分公司、黄卫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西宁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当事人
西宁保安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物业分公司;黄卫东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青0103民初4298号原告:西宁保安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物业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3100MA759KN39Q,住所地:青海省生物科技产业园海湖大道99号4号楼22层1单元12201。 负责人:马富江,系该公司执行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永顺,青海立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跃,青海立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卫东,公民身份号码:XXX,男,汉族,1967年9月17日出生,住西宁市城中区。 原告西宁保安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物业分公司与被告黄卫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9日立案后。因被告已将西宁市城中区的房屋出卖给他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提起的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西宁保安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物业分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宁保安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物业分公司的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西宁保安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物业分公司负担(该款原告已预交)。 审判员 施军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法官助理 米佳怡书记员 郑小娟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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