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伟彬、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储蓄存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0627民初213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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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冀0627民初2130号案件名称
刘伟彬、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储蓄存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唐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唐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刘伟彬;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案件缘由
储蓄存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627民初2130号原告:刘伟彬,男,1989年10月10日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唐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占水,河北法蓝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占虎,男,1963年11月12日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唐县。系原告刘伟彬父亲。被告: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唐县光明路。法定代表人:刘国鹰,该联社理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康宏龙,河北唐鼎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刘伟彬与被告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5日立案后,原告刘伟彬于2021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伟彬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伟彬撤诉。案件受理费775元,减半收取计387.5元,由原告刘伟彬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赵永会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王晓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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