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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伟彬、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储蓄存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0627民初213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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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冀0627民初2130号
  • 案件名称

    刘伟彬、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储蓄存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唐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唐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
  • 当事人

    刘伟彬;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 案件缘由

    储蓄存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627民初2130号原告:刘伟彬,男,1989年10月10日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唐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占水,河北法蓝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占虎,男,1963年11月12日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唐县。系原告刘伟彬父亲。被告: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唐县光明路。法定代表人:刘国鹰,该联社理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康宏龙,河北唐鼎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刘伟彬与被告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5日立案后,原告刘伟彬于2021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伟彬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伟彬撤诉。案件受理费775元,减半收取计387.5元,由原告刘伟彬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赵永会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王晓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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