叶洵、张玉贵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0103执恢422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皖0103执恢422号案件名称
叶洵、张玉贵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合肥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当事人
叶洵;张玉贵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0103执恢422号申请执行人:叶洵,女,1974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被执行人:张玉贵,男,1967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肥东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叶洵与被执行人张玉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皖0103执恢422号案件的本次恢复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 洋审判员 张四清审判员 季汝成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冯 奔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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