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英、江苏嘉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2021)苏0302民申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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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苏0302民申19号案件名称
高英、江苏嘉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江苏省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江苏省徐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审判监督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高英;江苏嘉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302民申19号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高英,女,1975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徐州市鼓楼区。被申请人(原审原告):江苏嘉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原徐州嘉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鼓楼区黄河北路90号(淮海文化科技产业园A1座116-2)。法定代表人:田龙,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建业,江苏红杉树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高英因与被申请人江苏嘉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福物业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作出的(2018)苏0302民初47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高英申请再审称,1、因被申请人未按照双方签订的《物业管理服务协议》提供服务,造成申请人未缴纳物业费。2、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业主逾期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其限期交纳,逾期不交纳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被申请人未履行该起诉的前置条件。3、申请人及其他业主多次要求公布公共能耗费,未得到答复,该“公共能耗费”存在严重违规、超标、乃至违法,不应得到全部支持。4、原审民事判决书未依法送达,申请人至今未收到该判决书,法院专递邮件详情单收件栏处的签字是他人冒名签收。综上,申请人提出依法再审。嘉福物业公司提出意见称,1、2012年被申请人与申请人签订《物业管理服务协议书》后,进驻豪绅嘉苑小区进行物业服务,认真履行了对小区内房屋及配套设施设备以及相关的场所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的义务,并维护了小区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等。2、《物业管理服务协议书》明确规定了物业服务费的计算方法、业主交纳物业费的时间以及逾期缴费构成违约等事项,申请人自2014年5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一直未缴纳相关费用,被申请人提供了物业服务,申请人应当履行支付物业费及公共耗能费的义务,被申请人多次催交,被申请人均以未享受物业服务和房屋存在质量问题为由拒不缴纳。3、物业公司要求业主支付物业费是基于合同的请求权,业主违反合同约定的付款义务,物业公司有权起诉业主要求交纳物业费。4、公共耗能费是由物业公司对小区的公共能耗费用进行代收代缴,依据的是《物业管理服务协议书》的约定,被申请人主张申请人按照200元/年的标准计算公共能耗费,符合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综上,被申请人认为申请人的再审理由不成立。本院经审查后认为,1、根据《物业管理服务协议书》的约定,物业管理公司管理事项包括房屋建筑共用部位的维修、养护管理,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运行和管理,共用绿地、花木、建筑小品等的养护管理,公共环境卫生,小区内的交通与车辆停放秩序管理,小区内的公共区域的秩序维护和公共财产的看管等内容,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物管协议后,被申请人对小区进行管理,申请人应当依据协议的规定向被申请人交纳物业管理费及公共能耗费,申请人如认为被申请人未对小区提供物业服务,应向法庭提供相关证据,根据原审原被告双方的陈述及证据,申请人未对此提供相应证据,且申请人在原审中强调“对于原告所诉请的各项费用缴纳予否,取决于原告对于被告所反应的房屋质量问题解决情况”,并对于房屋出现的质量问题向法庭提供了证据,根据双方签订的《物业管理服务协议书》规定,业主房屋自用部位需要养护,物业公司需受业主委托进行有偿服务,本案证据不能反映双方就此问题办理委托受托手续,房屋存在质量问题也不是物业公司管理事项和责任范围,因此该事项不能成为申请人不交纳物业费用的理由。2、《物业管理服务协议书》规定了交纳物业服务费及公共能耗费的标准和方法,申请人长达四年多未交纳,被申请人依据法律和双方协议约定,起诉申请人交纳上述费用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3、公共能耗费是小区的照明、电梯以及其他公共设备、设施的运行过程中所必需支出的费用,该费用由小区业主共同承担,双方签订的《物业管理服务协议书》也明确规定了交纳的数额和标准,申请人作为小区业主应按照协议交纳该项费用。4、关于原审民事判决书未收到问题,经查,原审依据申请人书写的《地址确认书》确认的地址及联系电话,以法院专递邮件方式向申请人邮寄了原审民事判决书,邮件已被签收,该送达方式符合法律规定,为有效送达。对于申请人认为邮件是被他人冒名签收,无相应证据证实,不予采纳。综上,申请人高英申请再审的理由不成立,其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再审事由,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高英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王 敏审判员 冯玉荣审判员 张向阳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紫薇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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