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桂英与江苏苏宁易购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京04民终59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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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京04民终596号案件名称
王桂英与江苏苏宁易购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北京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王桂英;江苏苏宁易购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京04民终59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桂英,女,1972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仁寿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苏宁易购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玄武大道1-9号。法定代表人:顾伟,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祁文生,男,苏宁易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员工。上诉人王桂英因与被上诉人江苏苏宁易购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互联网法院(2020)京0491民初201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2021年9月18日,王桂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王桂英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桂英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王桂英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勤缘审 判 员 张 岩审 判 员 胡怀松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法官助理 杨宗腾书 记 员 秦 爽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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