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洪矿、王多祥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0421执268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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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皖0421执2681号案件名称
邵洪矿、王多祥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凤台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凤台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9 0:00:00当事人
邵洪矿;王多祥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0421执2681号申请人:邵洪矿,男,1969年5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淮南市毛集社会发展综合实验区。被执行人:王多祥,男,1988年2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淮南市毛集社会发展综合实验区。本院在执行邵洪矿与王多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皖0421执268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胡晓涛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姚汉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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