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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洪矿、王多祥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0421执268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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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皖0421执2681号
  • 案件名称

    邵洪矿、王多祥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凤台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凤台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9 0:00:00
  • 当事人

    邵洪矿;王多祥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0421执2681号申请人:邵洪矿,男,1969年5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淮南市毛集社会发展综合实验区。被执行人:王多祥,男,1988年2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淮南市毛集社会发展综合实验区。本院在执行邵洪矿与王多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皖0421执268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胡晓涛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姚汉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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