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雪峰、胡建中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114执979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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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114执979号之一案件名称
赵雪峰、胡建中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西安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30 0:00:00当事人
赵雪峰;胡建中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114执97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赵雪峰,女,汉族。被执行人:胡建中,男。本院在执行赵雪峰与胡建中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2021)陕0114民初799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胡建中应向申请执行人偿还借款93970元并支付以9397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3.85%计算自2021年3月19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的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1068元,负担案件执行费1326元。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和解协议:一、本案执行标的105038元(借款本金93970元,利息10000元、诉讼费1068元,已履行1000元),双方当事人予以确认,其他执行权利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二、剩余款项,被执行人胡建中自2021年10月起,每月28日前给付1000元,直至清偿完毕;三、如胡建中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赵雪峰有权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2021)陕0114执979号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长 张 宁执 行 员 刘江涛执 行 员 代发振二〇二一年九月三十日法官助理 周智彬书 记 员 杨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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