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呈林、包太高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3122执4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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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3122执417号案件名称
黄呈林、包太高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泸溪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泸溪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黄呈林;包太高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泸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3122执417号申请执行人:黄呈林,男,1964年3月12日出生,苗族,住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被执行人:包太高,男,1956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泸溪县。申请执行人黄呈林与被执行人包太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2日作出的(2019)湘3122民初71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包太高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黄呈林于2021年6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6月7日立案执行后向申请执行人黄呈林送达了案件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2021年6月10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包太高公告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2021年6月7日、7月20日、9月1日,本院共三次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明被执行人包太高无银行存款、工商登记、不动产登记、股息红利、证券账户等财产信息。本院通过传统查询方式,于2021年6月15日对包太高在湘西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泸溪县管理部的公积金缴存记录、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泸溪支公司的收益类保险、中国邮政银行泸溪支行的金融理财产品分别进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于2021年6月17日向泸溪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包太高的不动产登记信息,查明被执行人包太高在泸溪县内无不动产登记信息。2021年6月24日,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包太高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2021年7月20日,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包太高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上述情况和信息,本院于2021年9月9日电话约谈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2021年9月9日,本院依法电话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措施,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方式结案,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本院认为,截止2021年9月9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105000元,已执行到位0元,尚有105000元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措施,目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员 张雪丽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代理书记员 舒亚琴附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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