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伟林、周长荣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苏12民终296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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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苏12民终2966号案件名称
陈伟林、周长荣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江苏省泰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陈伟林;周长荣;陈金秀;江苏腾天工业炉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12民终296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陈伟林,男,1966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泰州市姜堰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周长荣,男,1980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泰州市姜堰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金秀,女,1981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泰州市姜堰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腾天工业炉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04566871251G,住所地泰州市姜堰区张甸镇蔡官工业集中区。法定代表人:陈金秀,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上诉人陈伟林因与被上诉人周长荣、陈金秀、江苏腾天工业炉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2021)苏1204民初6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查明上诉人陈伟林收到法院催缴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未按规定予以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陈伟林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杨锦华审判员 瞿廷英审判员 曹海霞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夏桂尧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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