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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丹平、洪小华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其他(2021)浙0822执135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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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浙0822执1351号
  • 案件名称

    徐丹平、洪小华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其他
  • 审理法院

    常山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常山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9 0:00:00
  • 当事人

    徐丹平;洪小华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浙江省常山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浙0822执1351号 申请执行人:徐丹平,男,1997 年10 月2 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常山县。 被执行人:洪小华,男,1980 年2 月9 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常山县。 本院在执行徐丹平与洪小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本案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二○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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