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丹平、洪小华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其他(2021)浙0822执135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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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浙0822执1351号案件名称
徐丹平、洪小华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其他审理法院
常山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常山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9 0:00:00当事人
徐丹平;洪小华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浙江省常山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浙0822执1351号 申请执行人:徐丹平,男,1997 年10 月2 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常山县。 被执行人:洪小华,男,1980 年2 月9 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常山县。 本院在执行徐丹平与洪小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本案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二○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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