耿家军、黄自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决定书(2021)陕0929执4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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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929执401号案件名称
耿家军、黄自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决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白河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白河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耿家军;黄自强案件缘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白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21)陕0929执401号申请执行人:耿家军,男,1981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白河县。被执行人:黄自强,男,1974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白河县。本院在执行耿家军与黄自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已向黄自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相关法律文书,责令黄自强自收到财产报告令之日起2日内向本院报告其当前和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前一年的财产状况。黄自强至今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本院认为,依法报告财产是被执行人的法定义务。黄自强拒不报告财产的行为妨碍了人民法院的执行,应给予惩戒。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四)项、第二条之规定,决定如下:将黄自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期限为两年。本决定一经作出即生效。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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