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耿家军、黄自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决定书(2021)陕0929执4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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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929执401号
  • 案件名称

    耿家军、黄自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决定书
  • 审理法院

    陕西省白河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陕西省白河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
  • 当事人

    耿家军;黄自强
  • 案件缘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白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21)陕0929执401号申请执行人:耿家军,男,1981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白河县。被执行人:黄自强,男,1974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白河县。本院在执行耿家军与黄自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已向黄自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相关法律文书,责令黄自强自收到财产报告令之日起2日内向本院报告其当前和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前一年的财产状况。黄自强至今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本院认为,依法报告财产是被执行人的法定义务。黄自强拒不报告财产的行为妨碍了人民法院的执行,应给予惩戒。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四)项、第二条之规定,决定如下:将黄自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期限为两年。本决定一经作出即生效。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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