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妹、龙立炳等人格权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1229执49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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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1229执498号案件名称
吴妹、龙立炳等人格权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吴妹;龙立炳;潘仕兰;龙某1;龙某2;向建华;王秋长案件缘由
人格权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1229执498号申请执行人:吴妹,女,1960年2月28日出生,侗族,住湖南省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申请执行人:龙立炳,男,1959年7月13日出生,侗族,住湖南省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申请执行人:潘仕兰,女,1987年12月10日出生,苗族,住湖南省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申请执行人:龙某1,男,2017年12月10日出生,侗族,住湖南省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申请执行人:龙某2,女,2010年4月6日出生,侗族,住湖南省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被执行人:向建华,男,1963年9月14日出生,侗族,住湖南省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被执行人:王秋长,男,1976年4月9日出生,侗族,住湖南省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申请执行人吴妹、龙立炳、潘仕兰、龙某1、龙某2与被执行人向建华、王秋长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2日作出(2021)湘1229民初317号民事判决书,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向建华、王秋长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吴妹、龙立炳、潘仕兰、龙某1、龙某2于2021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21年8月2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1、于2021年8月3日,经电话联系被执行人,向被执行人向建华、王秋长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2、于2021年8月2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明被执行人向建华、王秋长无存款、无工商登记、无证券,无车辆。3、于2021年8月6日向怀化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靖州管理部查询,被执行人向建华公积金账户已被注销,被执行人王秋长无住房公积金账户。4、于2021年8月6日向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向建华、王秋长的不动产,被执行人向建华、王秋长无房产。5、于2021年8月6日向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靖州支公司查询,被执行人向建华、王秋长无收益类保险。6、于2021年8月3日冻结了被执行人向建华的银行存款,并于2021年9月2日扣划76794.35元。以上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1年9月8日谈话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2021年8月26日,本院对被执行人向建华、王秋长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和纳入失信被执行人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本院于2021年9月8日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申请执行人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书面表示认可,且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被执行人向建华、王秋长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吴妹、龙立炳、潘仕兰、龙某1、龙某2赔偿款327458.07元,执行到位76794.35元,其余未能执行到位。本院认为,截至2021年7月30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327458.07元,执行到位76794.35元,其余未能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方小泉审判员 罗 琦审判员 蒋茂武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禹凯耀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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