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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凯盛源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鞍山分公司、谭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302民初579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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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302民初5799号
  • 案件名称

    辽宁凯盛源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鞍山分公司、谭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辽宁省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辽宁省鞍山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
  • 当事人

    辽宁凯盛源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鞍山分公司;谭力
  • 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302民初5799号原告:辽宁凯盛源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鞍山分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鞍山市铁西区九道街253-19栋18层48号。负责人:谈旭。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勇,男,系该公司职工。被告:谭力,1985年4月23日出生,住辽宁省鞍山市铁东区。原告辽宁凯盛源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鞍山分公司与被告谭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8日立案。2021年9月22日,辽宁凯盛源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鞍山分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辽宁凯盛源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鞍山分公司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辽宁凯盛源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鞍山分公司负担。审 判 员  毕 静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法官 助理  许晓庆代理书记员  冯 锦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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